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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自字第七六三號
自 訴 人 丁○○
自訴代理人 朱元宏律師
蘇哲科律師
盧永和律師
被 告 乙○○
甲○○
丙○○
右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一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四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七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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