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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二一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常業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就㈠被告是否應
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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