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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五四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本件被告前經本院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五四五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易判決處刑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規定,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易判決處刑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法 官 黃 渙 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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