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92,訴,1857,20040212,8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八五七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右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許曉怡律師
被 告 甲○○
乙○○
右列被告等因常業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丙○○、甲○○、乙○○均自民國玖拾參年貳月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丙○○、甲○○、乙○○等三人因常業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認被告丙○○、甲○○、乙○○等三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及同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八日執行羈押,又於同年十月十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再於同年十二月十八日延長羈押二月。

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二月十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錫賢
法 官 黃松竹
法 官 黃裕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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