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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八七二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林開福律師
姜萍律師
吳天富律師
右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於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十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六 日
審判長法 官 曾 佩 琦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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