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
- 一、寅○○(民國四十七年八月六日生,檢察官另案偵辦中)以竊取他人
- 二、庚○○係丑○○之朋友,因寅○○以竊取他人車子為常業,需要倉庫
- 三、嗣於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警員在泰國海關
- 四、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及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一大隊報請
- 理由
-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丑○○、庚○○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羅雲、葉琳
- 二、①寅○○除與被告丑○○共謀竊取如附表壹所示之五部車外,並以同
- 三、按螺絲起子為鐵製器械,依通常社會觀念,足認為有使人生命身體安
- 四、公訴意旨另以:被告丙○○與寅○○、己○○、戊○○及被告丑○○
- 五、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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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三四六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庚○○
選任辯護人 周平凡律師
被 告 丑○○
選任辯護人 林文成律師
黃怡瑜律師
被 告 丁○○
丙○○
右列被告因常業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九○四七號、第一○○四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庚○○幫助以犯竊盜罪為常業,處有期徒刑玖月。
丑○○連續幫助以犯竊盜罪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壹年。
丁○○幫助以犯竊盜罪為常業,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丙○○無罪。
事 實
一、寅○○(民國四十七年八月六日生,檢察官另案偵辦中)以竊取他人車子為常業,其犯罪方式為:與某一人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事先共謀由寅○○持客觀上具有危險性可供兇器使用之螺絲起子竊取他人之車子,得手後,再通知該同謀之人開至其指定之地點停放,每開一部車,寅○○即給付新台幣(下同)一至三千元不等之金錢予該同謀之人作為報酬,其因犯案多起,故常找不同之某人與其配合,而該不同之某人間均互不認識沒有任何聯絡。
丑○○即為該某人之一,其與寅○○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共謀犯意聯絡,連續於寅○○在附表壹所示之時間、地點竊取羅雲等人如附表壹所示車牌號碼之自小客車後,依寅○○之指示,接手將該些車子由臺中縣豐原交流道駛至臺中縣神岡鄉○○○○○道之天橋下停放,每開一部贓車報酬一千元。
二、庚○○係丑○○之朋友,因寅○○以竊取他人車子為常業,需要倉庫藏贓,乃委託丑○○找人出名承租臺中縣神岡鄉○○村○○路五○六巷一○一號房屋充作倉庫,丑○○遂基於幫助寅○○犯常業竊盜罪之犯意,而找庚○○幫忙,庚○○知悉後不敢以自己之名義當承租人,惟仍基於幫助寅○○犯常業竊盜罪之犯意,再自行代找遊民丁○○當名義承租人,而丁○○於九十一年間,曾因竊盜罪,經本院臺中簡易庭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並於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六日執行完畢,竟仍不知悔改,於庚○○告以出名當承租人即可得六千元紅包後,即基於幫助寅○○犯常業竊盜罪之間接故意(不確定故意),於九十一年九月九日,由庚○○、丑○○陪同與不知情之屋主辛○○訂立前揭房屋之租賃契約,完成後,寅○○即透過丑○○交付六千元予丁○○、一千二百元予庚○○作為報酬。
三、嗣於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警員在泰國海關廳八樓停車場扣得由臺灣出口如附表貳所示之贓車七十九輛,經採該些贓車上之指紋送鑑定結果,發現其中五部贓車上(如附表壹所示),均有丑○○之指紋,因而查獲丑○○,再循線查獲庚○○及丁○○,另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一大隊於九十二年三月十日至三月十九日,至基隆關稅局扣得在前開倉庫裝櫃後委託司機林自強載運到貨櫃場準備出口如附表參所示之贓車三十四部。
四、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及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一大隊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丑○○、庚○○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羅雲、葉琳琳、何志萍、蔡志明、魏楷力在警詢中指訴車輛失竊之情節相符,並經證人辛○○於警詢中證述係丁○○與之簽訂上開房屋租賃契約之過程(參第九○四七號偵卷一第九三~第九五頁筆錄),及證人辛○○於警詢中陳述拖運貨櫃之情形在卷(參第一○○四九號偵卷第四六頁筆錄),並有贓物領據五紙(參第九○四七號偵卷四第九、第十三、第四二、第五七、第六八頁)、上開房屋租賃契約書(參第九○四七號偵卷四第一九八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九十二年五月十二日刑紋字第○九二○○八七五八二號指紋鑑驗書(參第九○四七號偵卷二第二一二~二二○號)、被告丑○○指認寅○○之照片及年籍資料(參第九○四七號偵卷二第二二五頁)附卷可稽。
另質之被告丁○○,固坦承因被告庚○○之介紹而出名承租上開房屋,並收受六千元報酬之事實,惟辯稱:伊只負責租房子,不知道別人拿來作何用云云;
惟查,一般人正常承租房子,莫不以自己名義為之,而被告丁○○為一介遊民,尚能出名訂立該租賃契約,則真正欲使用該房子之人當無不能出名訂立該租賃契約之情,今該他人竟願意花錢借被告丁○○名義充當人頭承租人,以被告丁○○四十幾歲之人生豐富閱歷,及曾因強盜、竊盜等罪入監服過刑之經驗(參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應可預見該他人承租該房屋係為作非法行為之用,以達掩飾脫責之目的,卻仍甘任該租賃契約之承租人代他人承租上開房屋,且該房屋果然被寅○○作為竊得之贓車藏匿處,被告丁○○之行為已符合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之間接故意之情形,因認被告丁○○所辯,僅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黃峻承、庚○○、丁○○之前開犯行均堪認定。
二、①寅○○除與被告丑○○共謀竊取如附表壹所示之五部車外,並以同樣手法叫案外人己○○駕駛十部贓車(車牌號碼均不詳)至其指定之地點停放,此經己○○於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在本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八六九號案法官訊問中陳述明確,此有該筆錄影本在卷可佐,而己○○與被告丑○○均稱互不認識在卷,本院亦查無渠二人原本相識之證據,是可知寅○○行竊時所找之夥伴不一定相同,且該夥伴間也互不認識,②寅○○與被告丑○○竊取如附表壹所示之五部贓車,與己○○竊取另十部車牌號碼不詳之車子,利用人頭承租上開房屋當作藏放贓車處所,司機林自強從該倉庫中拖運出如附表參所示之三十四部贓車,所竊贓車有的已行銷外國,有的準備出口販賣,顯見寅○○竊車規模甚大,利用之人極多,其係以竊取車子為業賴以維生,而涉有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之常業竊盜罪嫌無訛,③刑法之常業竊盜罪與普通竊盜罪,二者罪質本屬相同,僅前者係以行為人有以犯普通竊盜罪為業,即恃之以維生,致適用法條有所不同,故常業竊盜罪之共同正犯,必須行為人均有以犯普通竊盜罪為業,即恃之以維生之情形,始克構成,若無恃以維生之普通竊盜犯與常業竊盜犯共同犯竊盜罪者,其無恃以維生之普通竊盜犯僅能論以普通竊盜罪,不能以常業竊盜罪之共同正犯論處,又常業犯係指行為人以同一犯罪行為之意思,反覆為同一種類之社會活動,該社會活動以違反刑法規定之特別犯罪為其主要內容,並且以其為經濟生活之主要支柱者(最高法院九十年臺上字第四七○八號判決參照),茲寅○○雖涉犯常業竊盜之罪嫌,然被告丑○○僅與其共同竊取附表壹所示之五部車,且每竊取一部,僅獲得一千元之報酬,此與寅○○竊車多起所獲利益龐大之情迥不相同,可見被告丑○○本件所為及所得均與常業犯之構成要件不符,非能與寅○○之行為相提並論亦科以常業竊盜罪,④寅○○行竊時所找之某人既不一定相同,且該某人間也互不認識,是以各該某人應僅就其所為部分與寅○○共負刑責,至寅○○與其他某人所為之竊行,則與其無關,是以起訴書載被告丑○○與己○○亦為共同正犯,顯與事實不符,又起訴書雖另載被告丑○○與戊○○及被告庚○○亦為共同正犯,惟戊○○除曾與己○○共同竊取附表貳編號一車牌Y2-3965號自小客車及另五部非本案所查獲之贓車外(此部分業經本院分別以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六七一號判處戊○○有期徒刑二年,以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八六九號判處己○○有期徒刑一年),尚查無其與寅○○或被告丑○○有何共同竊取車子之行為,且以寅○○之前述竊車手法,縱戊○○與己○○所共同竊取之Y2-3965號自小客車與寅○○有關,被告丑○○既無參與,即非能論其為共同正犯,再被告庚○○除了介紹被告丁○○當承租人並獲得一千二百元之利益外,並查無其有參與任何竊車行為之事證,故而非能以揣測之方式認被告庚○○與寅○○或被告丑○○之竊車行為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而其代為介紹被告丁○○為承租人之行為,屬竊盜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是以僅能論以幫助犯,⑤被告丑○○否認有參與竊取附表壹以外之其他附表貳、附表參所示之車子,本院亦查無其有參與竊取該些車子之直接證據,依寅○○之犯案手法,尚非能因該些車子之失竊與寅○○有關,遽謂被告丑○○為共同正犯。
三、按螺絲起子為鐵製器械,依通常社會觀念,足認為有使人生命身體安全發生危險之虞,係客觀上可供兇器使用之物。
寅○○持螺絲起子與被告丑○○共同竊取附表壹所示之五部車子,核被告丑○○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
另被告丑○○、庚○○、丁○○幫助寅○○承租上開房屋以便寅○○藏放其犯常業竊盜罪之贓車之行為,均係犯刑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百二十二條之幫助常業竊盜罪。
又①公訴人認被告丑○○、庚○○前揭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之常業竊盜罪,雖有未洽,理由如前所述,惟因共同正犯與幫助犯所犯者均屬同一罪名,僅態樣不同,故毋庸變更起訴法條,②被告丑○○就竊取附表壹所示贓車部分,與寅○○有犯意聯絡,屬共謀之共同正犯(按被告丑○○駕車到寅○○指定地點之行為,係寅○○得手竊盜行為後之行為),③被告丑○○所犯竊取附表壹所示之五部贓車之行為及幫助寅○○犯常業竊盜之行為,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應論以較重之幫助常業竊盜一罪,並加重其刑,④被告庚○○、丁○○犯幫助常業竊盜罪,被告丑○○犯連續常業竊盜罪,均依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幫助犯之規定減輕其刑,⑤被告丁○○於九十一年間,曾因竊盜罪,經本院臺中簡易庭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並於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六日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應加重其刑,⑥被告丑○○、丁○○前揭刑之加重及減輕,均應先加後減之,⑦附表壹以外之其他附表貳、附表參所示贓車部分,經訊據被告丑○○,否認有何如公訴人所指訴之犯行,復比對全卷內容,亦均查無被告丑○○有任何之事先同謀及事中參與竊取行為之事證,本應為無罪之諭知,但因公訴人認此部分與前揭論罪科刑之事實屬常業犯之包括一罪,乃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爰審酌被告丑○○、庚○○犯後均坦認所為態度良好,且均具有悔意,被告丁○○為遊民僅因貪圖小利而遭人利用,及其三人犯案情節之輕重各不相同、對社會治安所造成危害均鉅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起訴書雖載被告丑○○、庚○○犯後毫無悔意,試圖矯飾,請均處以有期徒刑三年,並宣告強制工作,然渠二人在本院均已坦認本件所為並已表示悔意,故本院認科處前揭刑罰,已足收懲儆之效,公訴人求處有期徒刑三年,實屬過重,又渠二人前均未曾犯過竊盜罪(參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本件均屬初犯,本院因認尚無併予令渠二人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之必要。
四、公訴意旨另以:被告丙○○與寅○○、己○○、戊○○及被告丑○○、庚○○共組竊盜集團,竊取如附表壹、貳、參所示之全部車子,因認丙○○與該些人共同涉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之常業竊盜罪嫌云云。
五、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公訴人認被告丙○○涉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之常業竊盜罪嫌,無非係以附表貳編號二六車牌5Q-4906號車子內之後視鏡上有被告丙○○左拇指指紋一枚為其依據,然本院質之被告丙○○,其堅詞否認有參與竊取該些車子,辯稱:本案其他被告及案外人寅○○、己○○、戊○○伊均不認識,伊實在不知道也想不出為何該部車子之後視鏡上會有伊指紋等語。
經查,附表貳編號二六之車內後視鏡上,固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出有被告丙○○之左拇指指紋一枚(參第九○四七號偵卷四第一頁鑑驗書),惟該車之車主壬○○在本院結證稱:「(問:你是否有一部5Q-4906號的車被竊?)我是在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被偷的,但我不知道是誰偷的」、「(問:被竊的車買的時候是否是新車?)是新車,我買了一年就被竊」、「(問:車子是否有維修過?)只有定期保養」、「(問:你的車子有沒有借給朋友?)借給親戚家人比較多借給朋友比較少」(參本院卷第二七七~第二七九頁審判筆錄),足徵該部車子係車主買了一年後才失竊,且於失竊前,車主曾做過定期保養,曾借給親戚朋友駕駛,亦即接觸過該部車子之人並非只有車主及其家人而已,茲若車主借給親戚友人,親戚友人復借予他人,而該親戚友人或他人再搭載被告丙○○,或該車係被告丙○○之某友人竊取後搭載過被告丙○○,均亦有可能因而留下被告丙○○之該枚指紋,是以無其他證據補強下,尚無法僅憑該枚指紋,率認該部車子係被告丙○○所竊,又本案另三位被告即丑○○、庚○○、丁○○亦均稱不認識被告丙○○在卷(參本院卷第二八一頁審判筆錄),而被告丙○○既與渠三人不認識,且無證據證明被告丙○○與寅○○認識甚至與之有竊車之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則非能令被告丙○○與渠等共負刑責。
此外,復查無任何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丙○○有何公訴人所指之犯行,依首揭法條規定,自應為被告丙○○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二條、第三十條、第四十七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辰○○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 旭 聖
法 官 許 月 馨
法 官 李 秋 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須附繕本 )。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一 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 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 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 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 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 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
(常業竊盜)
以犯竊盜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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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時 間│地 點│車牌號碼│被 害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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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九十一年十一月九│新竹市○○路○段與北│5P-4568 │羅 雲 │
│ │日二十一時三十分│大路口 │ │ │
│ │許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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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台中市○○路與忠明路│6J-9918 │葉琳琳 │
│ │三日上午十一時許│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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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台中市○○○○街一六│5C-2286 │何志萍 │
│ │日上午八時許 │五巷五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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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九十一年十二月五│台中市○○路二五一號│U8-8383 │蔡志明 │
│ │日二十時許 │旁 │ │ │
├──┼────────┼──────────┼────┼────┤
│五 │九十一年十二月九│台中市○○路○段一一│7T-1779 │魏楷力 │
│ │日凌晨三時許 │七號前 │ │ │
└──┴────────┴──────────┴────┴────┘
附表貳
┌──┬────────┬──────────┬────┬────┐
│編號│時 間│地 點│車牌號碼│被 害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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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九十一年七月十日│台中市○○路一七○巷│Y2-3965 │李瑞烈 │
│ │ │內 │ │莊玉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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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台北市○○路○段十號│8C-7538 │林金原 │
│ │六日 │前 │ │鑫和投資│
│ │ │ │ │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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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九十一年十一月八│台中市○○路與民生路│CC-7395 │格上汽車│
│ │日 │口 │ │ │
├──┼────────┼──────────┼────┼────┤
│四 │九十一年十一月九│新竹市○○路○段與北│5P-4568 │羅 雲 │
│ │日 │大路口 │ │ │
├──┼────────┼──────────┼────┼────┤
│五 │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台中市○○路與朝富路│8Q-2638 │潘寬灶 │
│ │日 │口 │ │ │
├──┼────────┼──────────┼────┼────┤
│六 │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台中市○○○路與市政│6Q-6162 │謝宏政 │
│ │日 │北七路 │ │騰達行氣│
│ │ │ │ │業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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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台中市○○路○段一四│6Q-2402 │李衍武 │
│ │一日 │一號 │ │ │
├──┼────────┼──────────┼────┼────┤
│八 │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台中市○○路至善國中│3J-4953 │陳文峰 │
│ │三日 │旁 │ │ │
├──┼────────┼──────────┼────┼────┤
│九 │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台中市○○路與忠明路│6J-9918 │葉琳琳 │
│ │三日 │口 │ │ │
├──┼────────┼──────────┼────┼────┤
│十 │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台中市○○路與東南街│8Q-2972 │林宜臻 │
│ │三日 │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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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台中縣梧棲鎮 │3Q-3168 │癸○○○│
│ │四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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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九十一年十一月四│台中市○○街與忠孝路│R9-5656 │石耀禮 │
│ │日 │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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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台中市○○路與崇德路│9U-3207 │陳振宗 │
│ │四日 │口 │ │ │
├──┼────────┼──────────┼────┼────┤
│十四│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台中市○○路與互助街│6J-1939 │林守威 │
│ │五日 │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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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台中市○○○街與文山│7Q-9157 │葉俞均 │
│ │五日 │八街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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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台中市○○街八四巷口│7Q-3655 │盧本至 │
│ │六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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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台中市○○路○段 │6R-7703 │丁卓如 │
│ │七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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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台中市○○路○段與山│6R-2606 │孔令群 │
│ │八日 │西路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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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台中市○○路二號前 │9U-0952 │尤秀凌 │
│ │八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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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台中市○○街與大墩十│7Q-2255 │林素雯 │
│ │九日 │一街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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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不詳 │不詳 │7D-7471 │普羅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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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台中市○○路○段三二│6J-8979 │廖春麗 │
│ │九日 │號 │ │李慧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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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台中縣梧棲鎮○○街 │5V-1276 │林榮民 │
│ │十一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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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台中市○○路與逢甲路│2F-5791 │陳美足 │
│ │十二日 │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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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五│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台南市○○路 │C7-9266 │許添良 │
│ │十四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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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六│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台中市○○區○○路 │5Q-4906 │壬○○ │
│ │十六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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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九十一年十一月二│永和市○○路○段二三│8C-9689 │涂建德 │
│ │十六日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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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八│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台中市○○路與遼寧路│5R-1118 │廖玉燕 │
│ │十七日 │口 │ │廖玄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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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九│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台中市○○○段八一號│W8-8706 │陳 笑 │
│ │十七日 │ │ │黃添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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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台中市○○路與大富街│Q4-2688 │陳芳珍 │
│ │十七日 │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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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台中縣龍井鄉 │7Q-9691 │吳樑吉 │
│ │十七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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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二│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台中崇德路一段 │2Q-3720 │廖文傑 │
│ │十八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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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三│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台中市○○○街 │3J-3973 │王世富 │
│ │十八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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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四│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台中市○○街四七號 │8V-2117 │陳世章 │
│ │十八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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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五│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台中市○○路 │8V-0562 │卯○○○│
│ │十八日 │ │ │蔡志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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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六│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台中市○○街八乙 │5R-0515 │林瑞雪 │
│ │十九日 │ │ │ │
├──┼────────┼──────────┼────┼────┤
│三七│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台中市○○路○段四一│5W-4191 │陳麗芬 │
│ │十九日 │六號 │ │陳瑞宏 │
├──┼────────┼──────────┼────┼────┤
│三八│九十一年十一月三│台中市○○路與大連口│2J-6956 │劉新平 │
│ │十日 │ │ │林如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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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九│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台中市○○○路六九七│3V-5759 │何慧貞 │
│ │日 │號 │ │ │
├──┼────────┼──────────┼────┼────┤
│四十│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台中市○○路三八號 │6Q-5135 │黃秀緞 │
│ │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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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一│九十一年十二月一│台中市○○路與惠中路│2V-6170 │林汝蔭 │
│ │日 │口 │ │ │
├──┼────────┼──────────┼────┼────┤
│四二│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台中市○○○路七八○│7Q-4748 │朱崇正 │
│ │日 │號 │ │施欣欣 │
├──┼────────┼──────────┼────┼────┤
│四三│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台中市○○路○段二四│3V-0859 │賴玉霞 │
│ │日 │八號 │ │ │
├──┼────────┼──────────┼────┼────┤
│四四│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台中市○○路二七巷與│8V-1925 │于正昌 │
│ │日 │永成街口 │ │ │
├──┼────────┼──────────┼────┼────┤
│四五│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台中市○○○○街一六│5C-2286 │何志萍 │
│ │日 │五巷五號 │ │ │
├──┼────────┼──────────┼────┼────┤
│四六│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台中市○○街二號 │5R-5772 │杜昌峰 │
│ │日 │ │ │ │
├──┼────────┼──────────┼────┼────┤
│四七│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台中市○○○○街口 │7Q-2126 │吳孟秀 │
│ │日 │ │ │ │
├──┼────────┼──────────┼────┼────┤
│四八│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台中市○○路○段 │2Q-9739 │何秀芬 │
│ │日 │ │ │林麗華 │
├──┼────────┼──────────┼────┼────┤
│四九│九十一年十二月四│台中縣太平市○○路二│9U-9277 │林駿宏 │
│ │日 │三三號 │ │ │
├──┼────────┼──────────┼────┼────┤
│五十│九十一年十二月四│台中市○○街九十號 │3V-0011 │廖本禎 │
│ │日 │ │ │ │
├──┼────────┼──────────┼────┼────┤
│五一│九十一年十二月四│台中市○○路一九八號│6S-3301 │王信弼 │
│ │日 │ │ │ │
├──┼────────┼──────────┼────┼────┤
│五二│九十一年十二月四│台中縣太平市○○路一│6R-4678 │謝如氫 │
│ │日 │三一號 │ │ │
├──┼────────┼──────────┼────┼────┤
│五三│九十一年十二月四│台中縣大雅鄉○○路一│2J-9209 │郭素貞 │
│ │日 │段八三號 │ │ │
├──┼────────┼──────────┼────┼────┤
│五四│九十一年十二月四│台中縣沙鹿鎮靜宜大學│2N-5107 │曾雯郁 │
│ │日 │內 │ │ │
├──┼────────┼──────────┼────┼────┤
│五五│九十一年十二月五│台中市○○○路○段五│2Q-1677 │黃富美 │
│ │日 │五號 │ │ │
├──┼────────┼──────────┼────┼────┤
│五六│九十一年十二月四│台中市○○路六六號前│9M-0713 │李振忠 │
│ │日 │公園旁 │ │ │
├──┼────────┼──────────┼────┼────┤
│五七│九十一年十二月五│台中市○○路與四川三│5R-7269 │吳津貞 │
│ │日 │街 │ │ │
├──┼────────┼──────────┼────┼────┤
│五八│九十一年十二月五│台中市○○路九八號 │3S-7351 │謝天壽 │
│ │日 │ │ │ │
├──┼────────┼──────────┼────┼────┤
│五九│九十一年十二月五│台中市○○路與貴和街│2Q-1187 │余東坤 │
│ │日 │口 │ │ │
├──┼────────┼──────────┼────┼────┤
│六十│九十一年十二月五│台中市○○路二五一號│U8-8383 │蔡志明 │
│ │日 │旁 │ │ │
├──┼────────┼──────────┼────┼────┤
│六一│九十一年十二月六│台中市○村路五六六號│8D-6605 │李懿慈 │
│ │日 │前 │ │ │
├──┼────────┼──────────┼────┼────┤
│六二│九十一年十二月六│台中市○○路二段二六│7W-0953 │子○○○│
│ │日 │號 │ │ │
├──┼────────┼──────────┼────┼────┤
│七七│九十一年十二月八│台中市○○○路 │5Q-5821 │張靜雯 │
│ │日 │ │ │張茂泉 │
├──┼────────┼──────────┼────┼────┤
│七八│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台中市○○路與河北路│9U-7255 │易世單 │
│ │日 │口 │ │ │
├──┼────────┼──────────┼────┼────┤
│七九│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南投市○○路十六之五│8V-3321 │呂孟林 │
│ │四日 │號 │ │韓秀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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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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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時 間│地 點│車牌號碼│被 害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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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九十二年三月三日│台中市○○區○○路與│6P-8997 │洪麗霞 │
│ │七時 │河南路口 │ │ │
├──┼────────┼──────────┼────┼────┤
│二 │九十二年三月三日│台中市○○區○○路與│8Q-6667 │羅瑛娥 │
│ │九時 │光明路口 │ │ │
├──┼────────┼──────────┼────┼────┤
│三 │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台中市○○區○○路四│9U-7955 │楊文友 │
│ │八日九時 │六一號 │ │ │
├──┼────────┼──────────┼────┼────┤
│四 │九十二年三月四日│新竹市○○路○道五路│2L-9960 │郭明煌 │
│ │十五時 │口 │ │ │
├──┼────────┼──────────┼────┼────┤
│五 │九十二年二月十八│嘉義市○區○○街一六│2W-5996 │吳秋香 │
│ │日二時 │三號 │ │ │
│一 │九十二年三月三日│台中市○○區○○路與│6P-8997 │洪麗霞 │
│ │七時 │河南路口 │ │ │
├──┼────────┼──────────┼────┼────┤
│二 │九十二年三月三日│台中市○○區○○路與│8Q-6667 │羅瑛娥 │
│ │九時 │光明路口 │ │ │
├──┼────────┼──────────┼────┼────┤
│三 │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台中市○○區○○路四│9U-7955 │楊文友 │
│ │八日九時 │六一號 │ │ │
├──┼────────┼──────────┼────┼────┤
│四 │九十二年三月四日│新竹市○○路○道五路│2L-9960 │郭明煌 │
│ │十五時 │口 │ │ │
├──┼────────┼──────────┼────┼────┤
│五 │九十二年二月十八│嘉義市○區○○街一六│2W-5996 │吳秋香 │
│ │日二時 │三號 │ │ │
├──┼────────┼──────────┼────┼────┤
│六 │九十二年三月四日│新竹市○○路體育館 │6U-0173 │林競瑞 │
│ │七時 │ │ │ │
├──┼────────┼──────────┼────┼────┤
│七 │九十二年二月十八│台中市○區○○○路一│D0-1633 │阮威勳 │
│ │日八時 │三二號 │ │ │
├──┼────────┼──────────┼────┼────┤
│八 │九十二年二月十八│台中市○區○○路與育│6W-9790 │郭明如 │
│ │日十六時 │德路口 │ │ │
├──┼────────┼──────────┼────┼────┤
│九 │九十二年二月十九│台中市○○區○○路三│7Q-9191 │謝明錝 │
│ │日十四時 │段三四七號 │ │ │
├──┼────────┼──────────┼────┼────┤
│十 │九十二年三月一日│桃園縣中壢市○○路一│7U-9151 │龍昉企業│
│一 │九十二年三月三日│台中市○○區○○路與│6P-8997 │洪麗霞 │
│ │七時 │河南路口 │ │ │
├──┼────────┼──────────┼────┼────┤
│二 │九十二年三月三日│台中市○○區○○路與│8Q-6667 │羅瑛娥 │
│ │九時 │光明路口 │ │ │
├──┼────────┼──────────┼────┼────┤
│三 │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台中市○○區○○路四│9U-7955 │楊文友 │
│ │八日九時 │六一號 │ │ │
├──┼────────┼──────────┼────┼────┤
│四 │九十二年三月四日│新竹市○○路○道五路│2L-9960 │郭明煌 │
│ │十五時 │口 │ │ │
├──┼────────┼──────────┼────┼────┤
│五 │九十二年二月十八│嘉義市○區○○街一六│2W-5996 │吳秋香 │
│ │日二時 │三號 │ │ │
├──┼────────┼──────────┼────┼────┤
│六 │九十二年三月四日│新竹市○○路體育館 │6U-0173 │林競瑞 │
│ │七時 │ │ │ │
├──┼────────┼──────────┼────┼────┤
│七 │九十二年二月十八│台中市○區○○○路一│D0-1633 │阮威勳 │
│ │日八時 │三二號 │ │ │
├──┼────────┼──────────┼────┼────┤
│八 │九十二年二月十八│台中市○區○○路與育│6W-9790 │郭明如 │
│ │日十六時 │德路口 │ │ │
├──┼────────┼──────────┼────┼────┤
│九 │九十二年二月十九│台中市○○區○○路三│7Q-9191 │謝明錝 │
│ │日十四時 │段三四七號 │ │ │
├──┼────────┼──────────┼────┼────┤
│十 │九十二年三月一日│桃園縣中壢市○○路一│7U-9151 │龍昉企業│
│ │四時 │九五號 │ │ │
├──┼────────┼──────────┼────┼────┤
│十一│九十二年二月二十│新竹市○○路五十號 │6P-9068 │葉弘毅 │
│ │八日十七時三十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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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九十二年二月二十│新竹市馬偕醫院旁 │3058-FU │林燕鈴 │
│ │七日十三時十分 │ │ │ │
├──┼────────┼──────────┼────┼────┤
│十三│九十二年二月二十│新竹市○區○○路一二│7E-8702 │金仲億科│
│ │六日十四時 │六號 │ │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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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九十二年二月二十│新竹市○○路五五四號│6P-4289 │朱惠如 │
│ │八日十三時 │ │ │ │
├──┼────────┼──────────┼────┼────┤
│十五│九十二年二月二十│桃園市○○○街五九號│5F-8147 │溫富珍 │
│ │六日七時三十分 │地下室 │ │ │
├──┼────────┼──────────┼────┼────┤
│十六│九十二年二月二十│桃園縣龍潭鄉雙連坡一│6R-0321 │高春美 │
│ │七日十二時十分 │九一號 │ │ │
├──┼────────┼──────────┼────┼────┤
│十七│九十二年二月二十│新竹市○區○○路三民│0352-FU │陳欣婷 │
│ │五日十六時 │國中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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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九十二年三月五日│新竹市東區○○○○街│ZK-1883 │蘇一哲 │
│ │十時三十分 │二二號 │ │ │
├──┼────────┼──────────┼────┼────┤
│十九│九十二年三月三日│台中市北屯區文昌東十│3R-8255 │蔡秀紋 │
│ │七時三十分 │二街北平路口 │ │ │
├──┼────────┼──────────┼────┼────┤
│二十│九十二年三月五日│新竹市○區○○路一一│YY-6463 │一順租賃│
│ │七時 │一巷 │ │公司 │
├──┼────────┼──────────┼────┼────┤
│二一│九十二年三月四日│台中市○區○○路八號│5Q-5709 │羅立達 │
│ │十時三十分 │對面 │ │ │
├──┼────────┼──────────┼────┼────┤
│二二│九十二年三月四日│新竹市○○路體育館 │6P-6155 │陳月瑩 │
│ │七時五分 │ │ │ │
├──┼────────┼──────────┼────┼────┤
│二三│九十二年三月六日│台中縣烏日鄉○○路六│7Q-0063 │楊寶卿 │
│ │七時五十分 │六三號 │ │ │
├──┼────────┼──────────┼────┼────┤
│二四│九十二年二月十九│新竹市○○路一六五巷│6P-4506 │甲○○○│
│ │日六時 │二四號 │ │儀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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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五│九十二年二月十七│台中縣大雅鄉○○路四│2V-7173 │黃仁鳳 │
│ │日七時 │六二號 │ │ │
├──┼────────┼──────────┼────┼────┤
│二六│九十二年二月十四│台中市○區○○路與尚│3V-9557 │盧本至 │
│ │日八時 │德街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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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九十二年三月五日│台中市○區○○○路大│7Q-0092 │陳雅芬 │
│ │七時 │慶公園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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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八│九十二年三月五日│新竹市○區○○路建功│2N-2022 │吳建品 │
│ │六時 │國小對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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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九│九十二年二月七 │新竹市○○路與東南街│5T-0916 │潘思琪 │
│ │日七時四十分 │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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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九十二年二月十七│台中市○區○○○路旱│9U-3760 │王子芸 │
│ │日五時 │溪西路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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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九十二年二月十九│新竹市○區○○路二八│3V-0032 │盧育澤 │
│ │日一時 │六號 │ │ │
├──┼────────┼──────────┼────┼────┤
│三二│九十二年二月十八│嘉義市○○路六五一號│5W-9728 │林秀香│
│ │日七時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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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三│九十二年二月十九│台中縣潭子鄉○○○路│9682-FB │乙○○○│
│ │日八時 │興華一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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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四│九十二年二月十七│台中縣太平市○○○街│X7-7199 │黃明順 │
│ │日八時二十分 │三七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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