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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四七三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袁烈輝律師
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參年貳月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二款、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三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 佩 琦
法 官 楊 曉 惠
法 官 陳 如 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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