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92,訴,2522,2004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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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五二二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緝字第一一五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年。

偽造如附表所示簽帳單上「丙○○」之署押,均沒收。

事 實

一、甲○○自民國九十年七月中旬起,因無處可居,遂透過其友人乙○○而借住於丙○○位在臺中市○○○路○段三五號五樓之一之住處近達三個月之久,其間因積欠地下錢莊債務及缺錢花用,竟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趁丙○○及乙○○外出之際,進入丙○○前揭住處之房間內,連續竊得如附表所示之信用卡共五張。

得手後為達其竊取上開信用卡之目的,遂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之概括犯意,持上開竊得之信用卡至如附表所示之信用卡消費特約商店及提款機之自動付款設備,先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佯裝其為有權使用該等信用卡之人,先後以複寫之方式,分別一次在如附表所示之簽帳單上偽造「丙○○」之署押(該等簽帳單為一式二聯或一式三聯,第一聯係交予客戶收執,另二聯係由特約商店及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收執,是該等簽帳單上均有偽造「丙○○」之署押),而偽造表明係「丙○○」消費之簽帳單私文書後,再持之交還如附表所示商店之店員核對持卡人身分以為行使,致如附表所示商店之店員因此陷於錯誤,分別交付甲○○如附表所示簽帳金額之物品或提供服務,且向提款機預借取得如附表所示之現金,足生損害於丙○○、如附表所示之商店、銀行及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對於審核信用卡交易作業之正確性。

嗣因甲○○於消費後即將上開竊得之信用卡放回原處,經丙○○於接獲帳單後發現可疑,先於九十年十月十九日辦理掛失聲明,且於同年十一月二日報警處理,由員警偕同至臺中市○○路○段六十一之三號世華銀行中港分行調閱提款機監視錄影帶後,始確認該等信用卡乃遭甲○○冒用,而循線查知上情。

二、案經丙○○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廖國棟訴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固坦承伊有於如附表所示之時、地,持丙○○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信用卡消費或預借現金,迄未償付該等信用卡款項等情不諱;

惟仍矢口否認有何竊盜、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及詐欺得利等犯行,辯稱:該等信用卡係伊寄住在丙○○住處時,向丙○○借取使用者,伊有告訴丙○○該等信用卡之消費情形,伊本來有意還錢,但因後來無力支應而遭丙○○趕出該住處,始無法取得帳單而未清償該等款項云云。

惟查:

(一)如附表所示之信用卡及消費款項乃係被告甲○○所竊取及盜刷,告訴人丙○○未曾出借該等信用卡予被告使用等情,業據告訴人丙○○於警詢及偵查中迭次指陳:「甲○○是趁我與室友乙○○不在時,進入我的房間盜取我的信用卡,且模仿我的筆跡去盜刷。」

(詳見九十一年七月十一日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一四六○號卷第三十七頁以下警詢筆錄)、「因當時我沒收到帳單,後來我調閱帳單出來後,甲○○人已經不見了。

且甲○○拿我信用卡去中港路世華銀行預借現金時有被錄影機錄下來,警察陳政祐有提供世華銀行錄影帶讓我指認,在警察局那有做筆錄,這是去年十月份發生的事。

我五張被盜刷的信用卡有一張被預借現金,富邦銀行也對我表示他們有語音核對資歷的錄音帶,我聽聲音也確定是甲○○所為。

他盜刷信用卡完畢後又放回原來位置,所以我無法發現被盜刷。」

(詳見九十一年七月十一日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一四六○號卷第二十等情詳實;

復核與證人乙○○於本院審理時結證陳稱:「(問:是否曾聽說甲○○有向丙○○借信用卡使用的事?)我並不曉得。

(問:甲○○是否有跟你提過他因向地下錢莊借貸而被逼債的事?)沒有。

(問:丙○○有無跟你提過他的信用卡被甲○○盜用?)知道被盜用是他去調錄影帶來看,才知道是甲○○,之前我們有打電話去銀行詢問,說丙○○的卡有被盜用的情形,共有二部分,一個是購物部分,一個是預借現金部分,然後有去報案,這些都是我和丙○○一起去銀行處理並一起去報案的,都是丙○○跟我講我才知道他的信用卡被盜用,那時我都還在職訓局上課,剛開始甲○○有正常上課,後來他缺課情形比較多。

(問:丙○○發現他的信用卡被盜用時,甲○○還有借住在他那邊嗎?)曾經知道他有回來過一次,但沒有照面。

(問:甲○○有跟你提過說他因為被逼債而向丙○○借用信用卡的事嗎?)沒有。

(檢察官問:丙○○發現他的信用卡被盜用後,你們有無找甲○○出面問他?)當然有,但找不到人,電話也打不通。

(檢察官問:你的意思是發現之後找不到甲○○,所以才沒有跟他談過他使用丙○○信用卡的事?)我們去銀行查詢並報案後調出錄影帶,發現是甲○○盜用,後來就很積極去聯絡他,但聯絡不上。

(檢察官問:你聯絡不到甲○○之後在職訓中的訓練,你是否有碰到他?)他都沒有去,我還是有正常去上課。

(檢察官問:在甲○○到丙○○住處居住之前他們認識多久?)點頭之交,也是經由我認識的。」

等語相符(詳見本院案卷九十三年一月十四日審理筆錄),並經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銀行)之代理人張惠玲、丁○○及游信夫分別於偵查中指述在卷,復有丙○○之掛失聲明書、信用卡存根聯、台新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丙○○勞工保險卡、九十年十一月二日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世華銀行信用卡對帳單、信用卡帳戶月結單、提款機監視錄影帶畫面翻拍照片、台新銀行信用卡帳單、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卡戶基本資料、富邦商業銀行信用卡部檢送之元富飲料店簽帳單、雙貓興業有限公司簽帳單、紅姑娘飲料店簽帳卡存根聯及信用卡消費明細附卷可參,自堪認被告辯稱伊並未竊取丙○○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信用卡云云,洵屬無據。

蓋因果若被告確有向告訴人丙○○借用該等信用卡使用,並告知所有消費情形,則告訴人丙○○當無經銀行催討後,始辦理信用卡掛失,並於調閱監視錄影帶審視後,方查知該等信用卡乃遭被告冒名使用之可能。

(二)次觀諸被告甲○○雖於偵查中陳稱:「那時候是跟他借二張信用卡,我那時候是要幫他繳納最低應繳金額,但是他沒有把帳單給我,我沒有不承認我有刷他的卡。

我那時候有跟他借二張信用卡。

(問:是否是渣打銀行、世華銀行、還有台新、荷蘭、富邦銀行的信用卡總共五張?)如果有五張信用卡的話,都是我跟他借的。

我記得有一次在商務酒店刷不過去,銀行會打電話給本人,確認是否是本人使用的,結果銀行確認本人後,這筆金額就通過了,那次確實有通過。」

(詳見九十二年十月七日九十二年度聲緝字第五八二號卷第四頁以下偵查筆錄)、「(問:有無向丙○○借過錢?)有。

我是跟他借信用卡,借的額度有八萬元。

(問:如何向丙○○借?)就是朋友關係跟他借,有台新銀行的卡,好像還有一張不曉得是富邦還是荷蘭的卡。

(問:刷卡的情形?)我都是用這二張信用卡預借現金,我有去中港路的世華銀行用荷蘭銀行的卡借六萬元,另外一張台新銀行的卡在中港路跟東興路口永豐棧酒店旁的提款機借了二萬元,信用卡後來有還給他。

我本來住丙○○那邊,後來被趕出來。

(問:有無使用這二張信用卡刷卡消費?)有。

我有去唱過歌,類似暢飲三百的店,我有告訴丙○○,而且銀行也有照會過他。

(問:這些簽單是何人簽的?提示偵查中第一○五、一○六、一○七信用卡簽單影本)信用卡是他借給我,他本人沒有去,所以是我簽的。

(問:有無告訴丙○○你去消費的情形?)有。

我有告訴他,而且消費金額如果很多,銀行也會照會他。

(問:有無去繳納這些消費金額?)那時候我被趕出來,手上沒有帳單,沒有辦法還,我有跟他講,我慢慢幫他還。

(問:丙○○有無與你一起去消費?)沒有。

後來這些信用卡我也都還給他了。

信用卡確實是他本人借給我的,是後來不能刷的時候他叫我還給他,我就當面還給他了。」

(詳見九十二年十月七日九十二年度聲緝字第一一五四號卷第十一頁以下偵訊筆錄)」等情在卷;

然事後於本院審理時則改稱:「(問:被告你是否有拿丙○○的信用卡去預借現金過?)有。

(問:密碼怎麼來的?)密碼、帳單都放在抽屜裡面,地下錢莊催我錢時,我才去領現金交給地下錢莊,酒店部分也是地下錢莊帶我去的,我去的地方不是酒店,是三樓透天的地方,不是酒店。

(問:你等於是自己翻帳單、密碼,而得知密碼的?)信用卡還有帳單、密碼都放在抽屜裡面。

(問:是否曾經從丙○○皮夾或口袋內自行拿過信用卡?)有,皮夾。

(問:你總共有幾次跟丙○○當面講過說要跟他借信用卡?)我不能明確說幾次,我曾經跟他說我缺錢,我要跟他借錢,本來要借現金,但沒有現金,就拿信用卡去預借現金還地下錢莊,但我沒有跟他說,兩年前的事情,幾次跟他說我要借信用卡我不能肯定,我是真的有跟他借信用卡,大約三、四次有。

(問:分別是哪三、四次?在何地點、何情況下借的?)都是我住丙○○房子那三個月期間,分別是在他住的地方,我跟他借信用卡,有一、二次是在他在睡覺的時候,有一、二次是我要跟他借錢的時候。

(問:你剛才不是說沒有跟他講?)對,我沒跟他講,一共跟他講過二次,因為都是他在睡覺時我們才有機會接觸。

(問:你那二次分別各跟他借幾張?)要看刷卡明細單才知道。

(問:你到底跟他拿幾張?)反正我總共跟他刷了五張卡,但不知道那二次我拿了幾張卡去預借現金。

(問:那二次你跟他借了卡之後,是多久以後還他的?)二次都不會超過二十四小時。

(問:你是否有當面還給他?)沒有,他那時在睡覺,我說卡還你,有二次是我自己將卡放回抽屜裡面。」

等情,亦即被告前後關於伊向告訴人丙○○借用該等信用卡之時、地及張數等情,所為供述顯不一致,自益徵被告辯稱上情,核屬矯飾卸責之詞,無可憑採。

(三)至告訴人丙○○事後雖於本院審理時改稱:「(檢察官問:你總共有幾次借信用卡給被告?共借幾張?哪幾家銀行?)我的習慣信用卡分二種,少用的放在抽屜,一種放在隨身的皮包裡面,被告當時跟我借,我印象中是我在睡覺,睡醒時有人跟我借過信用卡,我說好啦好啦,我沒有具體說要借幾張,因為我在睡覺很討厭人家吵,隨便敷衍一下。

(檢察官問:當時你答應借卡給被告,事後你有無瞭解他拿了你幾張信用卡,做什麼用?)我不清楚,我相信他,因為我起床約中午十二點就去上班,凌晨一點多到家,我和被告見面機會不多,就算我想問他也不會有機會,因有時我回家時,他會出去跟朋友喝茶。

(檢察官問:起訴書附表有五張信用卡,你都放何處?是放皮包還是抽屜?)台新、荷蘭這二張是放隨身的皮包,因為這二張是金卡,所以我隨身攜帶。

(檢察官問:你到何時知道被告沒有經過你的同意拿你的信用卡盜刷?)帳單一直都沒有來,後來銀行跟我催繳,我才知道,但我曾經在睡覺時答應過被告。

(檢察官問:在被告去你那邊住之前既然不認識被告,為何借卡給他?)因為那時我在睡覺不希望人家吵。

(檢察官問:在你接到銀行催繳通知前,你都沒有問被告卡的使用狀況?)沒有。

(檢察官問:既然你之前答應借卡給被告,為何要去報警?)因為被告後來不見了,乙○○還在,一大堆人跟我催繳,我希望他出面,且我不知道他刷這麼多。

(檢察官問:這段期間內你有無去查看原先放置信用卡的抽屜?)沒有,我只會注意我放在皮包內的信用卡。

(檢察官問:你之前既然有答應借卡給被告使用,你應該知道使用卡的人是甲○○,為何還和警方到世華銀行中港分行看監視錄影帶?)因為我想知道是誰跟我借,因為我在睡覺時不清楚是誰跟我借,只知道有人跟我借卡,沒辦法確定是誰。

(審判長問:除了你剛才所講的印象中有一次在睡覺時有人向你借信用卡並且你因為討厭人家吵,所以敷衍一下說好啦,除了那一次外,是否還有人跟你借過你的信用卡使用?)沒有。

(審判長問:你說睡覺中好像有人跟你借信用卡的那一次,借完後,是否有人曾經拿信用卡還你並且跟你說這是跟你借的信用卡以及去哪裡刷了幾次、金額共多少?)應該是有沒錯,我不知道是誰還我的,我印象中是聽到說我放好了,那時我也在睡覺,是有這麼一次,因為我相信朋友,還的時候我沒有印象有告訴我刷了幾次及金額。

(審判長問:還你的時候是在向你借的多久以後?)應該是同一天。

(審判長問:同一天的多久以後?是幾個小時?)同一個睡眠之間。

(審判長問:是否曾有清醒的時候,自己拿信用卡給甲○○過?)沒有。

(審判長問:甲○○有沒有當面跟你說過,他要借你的信用卡去刷卡預借現金還地下錢莊的錢?)他曾經在交談之間跟我說過他要錢還地下錢莊,但我不知道他欠多少,他跟我說過他須要錢還地下錢莊錢。

(審判長問:他離開你那裡不見了以前,是否有跟你提過自己拿你的信用卡去刷卡預借現金還地下錢莊錢?)我不能確定沒有。

(審判長問:能不能確定有?)這對我來說已經是很久的事情,我只知道他需要錢,他曾經有向我借過錢要還地下錢莊,但後來沒有跟我提,是不是用我的信用卡我就不知道,我就沒有理他,如果他有跟我借過卡,而我說沒有,我就害了他,除非是錄影帶調出來。

(審判長問:在甲○○借住你那邊期間,你持用信用卡的各家發卡銀行,每月帳單都是如何通知你的?)有時帳單寄到,有時是電話催繳,因為我有時收到帳單,放一放就忘記,銀行催繳我就會去繳,但我不是收到帳單就馬上去繳的人。

(提示九十年十一月二日警訊筆錄、九十一年七月十一日及同年七月二十三日偵查訊問筆錄,問:你自己所言與筆錄記載是否相符?)那時我是這樣回答沒有錯。

(問:你在睡覺中將信用卡借給別人時,是否有連密碼一併告訴借用的人?)沒有。

(問:你信用卡上有寫密碼嗎?)當然不可能。

(問:預借現金是否需要登錄密碼?)是的。

(問:為何甲○○能夠利用你的信用卡去預借現金呢?)我猜他可能是打電話去,銀行確認身分就會講,或者是請銀行補發,怎麼樣得到密碼,問銀行應該比較清楚。

(問:你五張信用卡密碼是否一樣?)不可能一樣,密碼我很少在用,而且密碼來的時候設定好,要改很難改。

(問:你有沒有告訴過甲○○你信用卡的密碼?)我印象中是沒有。」

等情在卷,然此顯然有違一般出借信用卡之常情,已無可憑採。

蓋依常理而言,一般持卡人將信用卡借予親屬至親刷卡已十分少有,豈有可能將信用卡出借予僅認識三個月之人隨意刷卡,且因最後遭銀行催繳之人仍係信用卡申請名義人,則申請名義人焉有不關心所出借信用卡之刷卡及償付情形之可能。

況核諸告訴人丙○○證稱上情與被告所辯上情,兩者就被告借用及取得該等信用卡之方式、次數及張數、如何獲知信用卡密碼、返還信用卡之方式及時間、借卡消費後有無告知消費情形及被告何以離開告訴人上開住處等情多所矛盾,且告訴人丙○○證稱該等信用卡係被告當日借、當日還,且僅借用過一次等情,亦與如附表所示之消費時間無一相符,此有信用卡帳單及明細單附卷可參,當堪證告訴人丙○○事後於本院審理時所陳上情,顯係刻意迴護被告之詞,尚非可作為有利被告之證據。

綜上可知,被告並無向告訴人丙○○借用如附表所示信用卡之情無訛,被告空言否認犯罪,乃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右揭竊盜等犯行,堪予認定。

二、按信用卡簽帳單係特約商店所制作,用以記載持卡人消費項目、金額、時間、商店名稱,得持以經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向發卡銀行請領款項之證明,持卡人每於消費後在簽帳單上之署押,則表示持卡人係親自消費,此於簽帳單上持卡人簽名欄後,均為該項意思表示之記載即可明之,故持卡人於簽帳單上之署押,亦具特定意思表示,是信用卡簽帳單自屬文書無疑,而該等文書具有確認持卡人之身分,持卡人簽名後之簽帳單係由特約商店核對收執,並轉向發卡銀行請款,此簽帳單上之署押,係持卡人以該文書內容對於特約商店請求於核對無誤時提供商品或服務,以及請求發卡銀行給付款項之依據,是偽造簽帳單上署押之文書後,由特約商店及發卡銀行就此等文書進行審查核對提供契約給付之過程觀之,實該當於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行使」之法意。

另被告先後持上揭丙○○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信用卡,冒以丙○○之名義刷卡消費,並在如附表所示之信用卡簽帳單上,偽造「丙○○」之署押,而偽造用以表示係遭盜刷之人丙○○刷卡消費之簽帳單私文書,由甲○○留存顧客存根聯,並將商店存根聯交予如附表所示商店人員收執而持以行使,使該商店人員陷於錯誤,誤以為係丙○○其本人,而允其刷卡消費,並交付甲○○所消費購買之物及提供服務,自足以生損害於丙○○及如附表所示之商店、銀行及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對於審核信用卡交易作業之正確性。

被告甲○○先後竊取丙○○所有如附表所示五張信用卡之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

而被告先後持丙○○所有如附表所示世華銀行及渣打銀行之信用卡至提款機預借如附表編號一至四、十五至十八所示現金之行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之利用自動付款設備詐欺罪;

被告冒用「丙○○」名義盜刷信用卡,並在如附表所示之信用卡簽帳單上偽造「丙○○」之署押,而偽造用以表示係遭盜刷之人丙○○刷卡消費之簽帳單私文書,並將商店存根聯交予如附表所示商店人員收執而持以行使,使該商店人員陷於錯誤,誤以為係丙○○本人,而允其刷卡消費,並交付甲○○所消費購買之物(如附表編號六至十一所示)或提供娛樂消費服務(如附表編號五、十二至十四所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及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項之詐欺得利罪。

被告在如附表所示信用卡簽帳單上偽造「丙○○」署押之行為,均為偽造私文書行為之部分行為,應不另論罪;

而被告偽造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亦不另論罪。

被告先後多次竊盜、行使偽造私文書、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詐欺取財及詐欺得利之犯行,均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應分別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均加重其刑。

又被告所犯上揭竊盜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利罪等五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一重之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年而有工作能力,竟不思上進,竊取他人之信用卡,盜刷信用卡消費,資以滿足物慾,嚴重影響交易秩序,使被冒名人陷於財產上權利義務嚴重不安狀態,又其盜刷之金額達二十餘萬元,迄仍未與被害銀行達成和解,犯罪後仍飾詞卸責,顯然不知悔悟,及其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偽造如附表所示信用卡簽帳單(含複寫部分)上偽造之署押,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莊 嘉 蕙
法 官 許 惠 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 日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刷卡時間 銀行 特約商店或提款機地點 金額(新台幣)丙○○署押(世華銀行:卡號548703號之信用卡一張)
一、 90.09.10 世華銀行 世華ATM-中港分行 10000 無 (預借現金含手續費) 手續費350
二、 90.09.13 同右 同右 同右 無
三、 90.09.22 同右 同右 同右 無
四、 90.09.30 同右 同右 同右 無
(台新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信用卡一張)五、 90.10.15 台新銀行 吉吉隆企業有限公司 33662 二枚六、 90.10.15 同右 裕毛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728 二枚(荷蘭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信用卡一張)七、 90.09.22 荷蘭銀行 錦月商店 750 二枚
八、 90.09.22 同右 同右 950 二枚
九、 90.09.30 同右 同右 1780 二枚
十、 90.10.09 同右 同右 1780 二枚
十一、90.10.11 同右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89754 二枚(富邦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信用卡一張)十二、90.10.18 富邦銀行 元富飲料店 28900 三枚十三、90.10.20 同右 雙貓興業有限公司 23000 三枚十四、90.10.27 同右 紅姑娘飲料店 9000 二枚
(渣打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信用卡一張)十五、90.09.09 渣打銀行 華南銀行CD/ATM 20000 無 (預借現金含手續費) 手續費700
十六、90.09.10 同右 同右 10000 無
(預借現金含手續費) 手續費450
十七、90.09.10 同右 第一商業銀行CD/ATM 20000 無 (預借現金含手續費) 手續費700
十八、90.09.13 同右 華南銀行CD/ATM 9000 無 (預借現金含手續費) 手續費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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