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92,訴,2562,20040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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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五六二號
上 訴 人 甲○○
即 被 告

右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規定甚明。
本件上訴人係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稽。
乃遲至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法律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合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得 利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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