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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六一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丙○○
乙○○
本件被告等前經本院以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六一四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依刑
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
中 華 民 國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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