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92,訴,2698,200402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六九八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右列被告因加重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叁年叁月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甲○○因加重強盜案件,經本院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一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三月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錫賢
法 官 黃松竹
法 官 黃裕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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