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七三六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張居德律師
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叁年叁月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四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 佩 琦
法 官 陳 如 玲
法 官 陳 思 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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