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八一八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許錫津律師
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八一八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以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八一八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惟因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旭聖
法 官 李秋娟
法 官 陳可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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