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二一九三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
選任辯護人 周黛婕律師
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參年貳月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甲○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九日執行羈押,並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二日裁定自九十二年十二月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再自九十三年二月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朱 光 國
法 官 洪 俊 誠
法 官 鍾 堯 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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