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二二二七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柯君重
被 告 甲○○
右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洪錫欽
魯寶文
張淑琪
被 告 乙○○
右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黃英傑
右列被告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丙○○、甲○○、乙○○自民國玖拾叁年貳月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丙○○、甲○○、乙○○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被告丙○○、甲○○、乙○○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五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朱 光 國
法官 吳 崇 道
法官 洪 俊 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 胡 美 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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