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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二七四七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乙○○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洪錫欽
陳姿君
右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乙○○均自民國玖拾叁年叁月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乙○○因殺人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而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之殺人罪,且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應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八日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規定,予以執行羈押,茲被告甲○○、乙○○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梁堯銘
法 官 劉麗瑛
法 官 巫淑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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