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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二八一六號
公 訴 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具 保 人 甲○○
右被告因擄人勒贖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乙○○因擄人勒贖等案件,前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十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國 棟
法 官 林 源 森
法 官 里 添 興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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