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92,重訴緝,437,200402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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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緝字第四三七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張仕賢律師
右列被告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叁年叁月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即被告犯嫌重大,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三日執行羈押,並分別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三日、九十三年一月三日裁定延長羈押。

二、茲本院以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非予以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三月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名 曜
法 官 郭 書 豪
法 官 黃 渙 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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