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92,附民,157,200402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一五七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朱元宏律師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七八八號竊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竊盜等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假執行之聲請,亦失其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郭 瑞 祥
法 官 黃 家 慧
法 官 蔡 建 興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始得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須附繕本 )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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