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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四九八號
原 告 乙○○
被 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陳守煌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九十二年度自字第七九七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法 官 陳 如 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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