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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五一一號
原 告 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調貴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六 日
法 官 陳 如 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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