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93,中簡上更,67,200402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中簡上更字第六七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冒名陳
右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九十二年度中簡上字第三二五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九二九九號),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一日以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二一0八號判決撤銷發回,本院更為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規定甚明。

本件上訴人係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八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稽。

乃遲至九十二年七月一日始行上訴,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函文一紙附卷可稽,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法律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合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一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靜琪
法 官 王世華
法 官 賴妙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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