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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八號
聲 請 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甲○○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三年度執聲明字第一九六、九十執他字第一四七七號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前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九十二月十五日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八九五號),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三年確定。
不料該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即九十二年六月六日更犯強盜未遂罪,經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一0號),嗣經受刑人甲○○提起上訴之後又於九十三年一月六日撤回上訴而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審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之判決書及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九十三年一月十九日中分檢茂執字第001089號函(該函敘明受刑人甲○○所犯強盜未遂罪,經提起上訴之後又於九十三年一月六日撤回上訴而確定,並經該署發監執行。
),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五 日
法 官 李添興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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