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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三三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二五三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係告訴人乙○○前夫周家文之朋友,於民國(下同)九十二年九月十日晚九時三十分許,在周家文住宅內,公然辱罵許女「王八蛋」、「禽獸不如」、「賊女人」等語,因認被告甲○○涉犯刑法第三○九條第一項之公然侮辱罪云云。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公然侮辱案件,起訴書認係犯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之罪,依同法第三百十四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其告訴,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夏一峯
法 官 鄧敏雄
法 官 林念祖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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