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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六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菸酒管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日(三)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續行審判程序,被告應自行到庭,不另傳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一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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