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二四二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男 三
具 保 人 黃專益 男 十
右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黃專益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叄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甲○○因恐嚇取財等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由具保人黃專益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致本院於審理中傳訊、拘提無著,有卷附之送達證書、拘票、拘提結果報告書可證,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 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名曜
法 官 林慧英
法 官 蔡美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劉文永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 十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