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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三八八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四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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