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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七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加重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三三七二號),嗣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 日
法 官 廖 慧 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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