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93,易,97,2004021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九七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前經本院於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以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九七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本院認為本件就被告涉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傷害罪部分(傷害兒童陳OO、胡OO,年籍資料均詳卷),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就此部分應予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三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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