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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九七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就被告涉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普通傷害罪(涉嫌傷害兒童甲○○、胡鈞皓部分)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就本案有關被告涉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普通傷害罪部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三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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