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93,訴,1648,200507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164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男 27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慧貞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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