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94,中交簡,1487,2005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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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中交簡字第148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案號: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00七一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共同以於道路上共組車隊飆速競駛之方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實事欄第二、三行「夥同數十部不詳車號自小客車組車隊飆速競駛」應更正為「與不詳姓名年籍數十人基於共同犯意聯絡,分別駕駛不詳車號自小客車組車隊飆速競駛」,另犯罪證據欄第六、七行「有巡官張詩晨所製作之職務報告一份卷可稽,且...」應予刪除,另記載「並有臺中市○○○○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一份在卷可參」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 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雅如
附錄法條: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
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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