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94,中交簡,1493,2005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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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中交簡字第149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男 27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速偵字第二七五八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叁萬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 家 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 美 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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