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94,中交簡附民,40,2005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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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4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40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四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 法 官 劉 錫 賢
法 官 黃 松 竹
法 官 何 世 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雅慧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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