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94,中簡,1462,200507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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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簡字第一四六二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
被 告 甲 ○

右列上訴人因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十日內為之,且為對簡易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時所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三項規定甚明。
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日對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之現居地臺中市○區○○路七三巷十五弄三之一號為送達(該址為被告於警詢時陳報,且於本院審理期間被告所寄之陳報狀及判決後提出之上訴狀,均書明寄送地為該地址),由被告之父親鄭萬榮所取領,有送達證書存卷可稽。
被告乃遲至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二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法律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合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真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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