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94,中簡,1705,2005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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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中簡字第170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毀損債權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79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處分其財產,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訟訴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賴恭利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惠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5 日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
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損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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