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94,中簡,1842,200507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中簡字第184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NGUYE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92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NGUYEN THI LAI)竊盜,處罰金叁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 源 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書記官 張 雅 慧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4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 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
罰金。
(罰金部分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之規定提高為十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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