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94,中簡,1862,200507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四年度中簡字第一八六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偵字第八三五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持有第一級毒品,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伍玖公克,空包裝重零點肆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郭 瑞 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一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