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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中簡字第188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乙○○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3年度偵緝字第11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捌月,緩刑參年。
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英商渣打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世華聯合商業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及信用卡背面上,偽造丙○○之署押各壹枚 (共陸枚)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甲○○(原名周秀瑜)係丙○○之女兒(丙○○為甲○○之繼母),因經營生意失敗,信用破產,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概括之犯意,分別於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二日、同年五月二十九日及同年六月二十日,連續持丙○○之身分證影本,冒稱係丙○○,向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友邦公司)、英商渣打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渣打銀行)及世華聯合商業銀行(下稱世華銀行)申請信用卡,並連續在上開三家銀行、公司之信用卡申請書上,各偽造丙○○之署名一枚,而偽造屬私文書之上開信用卡申請書,並將偽造之上開信用卡申請書持交上開三家銀行、公司之承辦人員,使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以為係丙○○本人申請,致分別核發卡號:5543─8500─3531─4138號(友邦公司)、4509─3015─0028─4666號(渣打銀行)及4385─8206─0046─0719號(世華銀行)之信用卡三張予甲○○,足生損害於上開三家銀行、公司對於信用卡申請人信用管理之正確性及丙○○本人。
嗣甲○○取得前揭信用卡後,旋於各該卡片後簽名處,偽造丙○○之署名,並自同年三月十四日起,在台中縣、市等地,連續於如附表所示之消費時間,在附表所示之特約商店消費,並以上開信用卡刷卡,冒用丙○○之名義在簽帳單(一式二聯)上偽丙○○署名,再將所偽造之簽帳單持向特約商店職員行使,使該特約商店職員誤認係丙○○本人消費,而陷於錯誤,交付所出售之貨物,並使上開三家銀行、公司誤認係丙○○所消費,陷於錯誤而墊付消費金額,因而詐得財物;
或以上開信用卡詐借金額,累積刷卡消費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三十二萬六千八百元。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㈠被告甲○○於偵查及本院訊問時坦承不諱。
㈡告訴人丙○○於警詢、偵查中之指訴。
㈢友邦公司、渣打銀行及世華銀行之信用卡申請書暨消費明細、帳單等資料在卷可稽。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應堪認定。
三、本院審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並與丙○○達成和解,顯有悔意等一情狀,併予宣告緩刑三年。
又檢察官雖聲請沒收附表所示於特約商店消費之刷卡簽帳單上偽造之「丙○○」署押。
惟查該等簽帳單,業經銷毀不存在,此有本院向上開三家銀行、公司查詢之電話紀錄附卷可查。
至於被告雖亦持有上開簽帳單之存根,然本案發生迄今已逾三年,且簽單無任何價值,應認被告所持有之簽單亦已滅失不存在,是就此部分自無庸再行諭知沒。
另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十七、十九、二十一所示之ATM提款,係被告清償所積欠之消費款;
而編號二十四係被告預借現金之手續費,均非詐借之款項,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訟訴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百十九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蔡名曜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賴玉真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 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 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 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 卡片 │消費時間 │消費商店 │ 消費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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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友邦公司│90年3月14日 │信用卡代償│ 8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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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友邦公司│90年3月18日 │雪芙莉亞 │ 56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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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友邦公司│90年5月21日 │雪芙莉亞 │ 36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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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友邦公司│90年5月22日 │雪芙莉亞 │ 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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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友邦公司│90年6月9日 │雪芙莉亞 │ 38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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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友邦公司│90年7月4日 │雪芙莉亞 │ 5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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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友邦公司│90年9月6日 │雪芙莉亞 │ 2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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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友邦公司│90年9月24日 │中華商銀 │ 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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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渣打銀行│90年5月31日 │代償餘額 │ 66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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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渣打銀行│90年6月3日 │長聖貿易 │ 8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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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渣打銀行│90年6月3日 │三潁服飾 │ 2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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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渣打銀行│90年6月3日 │羅德皮鞋 │ 2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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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渣打銀行│90年6月3日 │個性服飾 │ 6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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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渣打銀行│90年6月5日 │興農公司 │ 4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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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渣打銀行│90年6月10日 │惠康公司 │ 2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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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渣打銀行│90年6月11日 │雪芙莉亞 │ 12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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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渣打銀行│90年7月19日 │雪芙莉亞 │ 32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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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渣打銀行│90年9月6日 │雪芙莉亞 │ 5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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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渣打銀行│91年5月23日 │漢村公司 │ 6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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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渣打銀行│91年5月25日 │珍妮佛服飾│ 5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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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渣打銀行│91年5月27日 │預借現金 │ 1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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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渣打銀行│91年5月28日 │中國石油 │ 6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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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渣打銀行│91年6月5日 │佑晟加油站│ 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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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渣打銀行│91年6月7日 │中清加油站│ 4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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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世華銀行│90年6月26日 │代償餘額 │ 7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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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世華銀行│90年7月2日 │雪芙莉亞 │ 2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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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世華銀行│90年7月2日 │裕唐汽車 │ 1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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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世華銀行│90年7月19日 │雪芙莉亞 │ 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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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世華銀行│90年11月3日 │遠東百貨 │ 30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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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世華銀行│90年11月3日 │萬通銀行 │ 1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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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計 │ │ │ 326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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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消費明細均不含滯納金、違約金、利息、預借現金之手續費及年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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