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中簡字第195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九四七七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連續有配偶而與人通姦,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甲○○連續與有配偶之人相姦,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正證據另有本院職權透過司法院戶役政電子閘門查詢系統查詢所得之被告乙○○、甲○○二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二紙附卷可憑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三十九條前段、後段、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8 日
臺中簡易庭法 官 王鏗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家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8 日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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