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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中簡字第198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男 39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毒偵字第三二六二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含袋重零點伍公克)沒收銷燬之,玻璃球吸食器壹個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4 日
臺中簡易庭法 官 王鏗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家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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