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中簡字第1992號
聲 請 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九六七三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無故取得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他人,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附件之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之證據部分第九行關於「網路遊戲歷程紀錄表、會員資料等」之記載,應更正為「遊戲橘子公司帳號證明書、線上遊戲歷程紀錄表、線上IP查詢資料、道具接收者會員資料及道具流向資料各一紙」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所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真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聖心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