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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中簡字第201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男 2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九一一七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持有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參柒公克、空包裝重零點貳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應加列搜索扣押筆錄一紙為證據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所示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 官 唐敏寶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魏宏銘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4 日
附錄犯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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