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94,中簡,2022,200507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中簡字第202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速偵字第24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電子遊戲機「超級大舞台變異體小瑪莉」壹台(含IC板壹片)、「財神變異體小瑪莉」壹台(含IC板壹片)、新臺幣伍仟叁佰肆拾元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七行「(含IC板二片)」下加註「及因前開犯罪所得之硬幣新臺幣五千三百四十元」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 得 利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書記官 朱 良 燦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
違反第15條規定者,處行為人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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