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94,中簡,2066,2005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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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中簡字第2066號
聲 請 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統一編號:
被 告 甲○○
之2號3
上列被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速偵字第二七一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違反不得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從事未經許可之工作之規定,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八十三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靜秋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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