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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中簡字第207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男 28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速偵字第二七四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竊盜,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之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至被告甲○○為警查獲時固另扣得其所有之鑰匙一支,惟被告已於警詢及偵查中均供陳:伊本來在遭竊車輛之附近打電話,隨後坐於該車上,以手去按啟動器,發現該車電源未關,且鑰匙孔已毀壞,才把機車竊走等語,是該扣案之鑰匙並非被告為本件竊盜犯行所用之物,本院亦查無其他具體事證足以憑佐該支鑰匙與被告本件犯行有何直接關連性,既與刑法沒收要件未符,爰不併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思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王嘉麒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2 日
附錄本案犯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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