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94,中簡,2080,200507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中簡字第208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九三○七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除附件之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之證據部分第二行關於「臺中市政府移送書」之記載應予刪除,第二行關於「西區公所」之記載,應更正為「西區區公所」;

第二、三行關於「94年徵兵檢查通知及檢查通知無法送達報告書」之記載,應更正為「九十四年役男徵兵檢查通知及臺中市西區役男徵兵檢查通知無法送達報告書」外,其餘均引用附件之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三條第七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瑞芬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何俞瑩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三條:
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 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申報者。
二 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
三 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者。
四 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五 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六 未經核准而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七 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