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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中簡字第208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速偵字第二七五四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竊盜,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詳如附件)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
二、併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 陳其良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6 日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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