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94,中簡,2097,2005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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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中簡字第2097號
聲 請 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速偵字第二六七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竊盜,處罰金叁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靜秋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淑慧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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