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中簡字第211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等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九一0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乙○○共同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各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電子遊戲機「超級鑽石小瑪莉」壹臺(含IC板壹塊)、新臺幣叁拾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八行「電子遊藝機一臺」下應增載「及新臺幣三十元」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三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沈筱玲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十五條:
未依本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證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
違反第十五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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